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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天津师范大学公费用餐规定》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2015-12-17

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,各学院,机关各部、处(室),各直属单位:

《天津师范大学公费用餐规定》已于2015年11月18日第29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

2015年11月18日

天津师范大学公费用餐规定

一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费用餐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本规定所指公费用餐为确因工作需要,从本单位接待经费、会议经费、培训经费或其他允许列支餐费的经费项目报销餐费的用餐事项。

三、公费用餐包括接待餐、会议餐和工作餐三种类别:

接待餐为接待来校考察调研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执行任务等国内公务活动人员用餐。原则上不接待本市单位。

会议餐为安排学校党政会议、国内学术会议及培训活动与会人员用餐。

工作餐为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的用餐事项。

四、公费用餐执行餐费标准:

接待餐,人均标准不超120元。不得提供香烟、高档酒水以及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。校内各单位向同一接待对象仅提供一次。接待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公务接待,可本着从简的原则,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陪餐人数。

会议餐,早餐人均标准不超20元;正餐人均标准不超60元。

工作餐,早餐人均标准不超20元;正餐人均标准不超40元。

五、公费用餐一律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。

六、用餐前,需真实、完整填写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,方可用餐并报销餐费。

接待、会议、培训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公费用餐。

用接待餐须在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后附被接待方来校工作函、接待方案及用餐人员名单。

用会议餐须在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后附《会议申请表》及会议、培训工作方案。

校外人员在校内用工作餐,须在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后附来校工作函、接待方案及用餐人员名单;校内人员用工作餐,须在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后附用餐人员名单。

用办公经费报销工作餐餐费,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;用非办公经费报销工作餐餐费且用餐人数超过10人的,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。

未能向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提交已获批准的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的用餐事项一律由用餐人自行支付餐费。

七、学校食堂或内部招待所进行公费用餐费用转账报销时,须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与餐费相对应的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及其它附件。学校财务部门审核《公费用餐审批单》及其它附件无误后,予以报销。

八、本规定由党委、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附件:

1.《天津师范大学公费用餐审批单

2.《来校工作函建议格式

3.《接待方案建议格式

4.《用餐人员名单建议格式

5.《天津师范大学学术会议申请表

6.《天津师范大学党政工作会议申请表

7.《天津师范大学培训计划审批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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